府教學特字第1120168505號
2023年7月12日 星期三
2018年5月8日 星期二
信華基金會救助金
信華基金會救助金申請辦法
救助項目
主要針對家境貧寒遭逢事故,主要生計負責者罹患重病或意外傷害無法工作以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以及戶內人口死亡,家屬無力殮葬者。補助項目如下:【目前暫不提供醫療補助】
(一)遭遇急難之生活救助。
(二)無力善後之喪葬補助。
(三)學童學雜費與生活補助。
(一)遭遇急難之生活救助。
(二)無力善後之喪葬補助。
(三)學童學雜費與生活補助。
(四)孤苦無依長者生活補助。
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2016年12月10日 星期六
2016年9月6日 星期二
昇洋投資有限公司社會福利部 困境家庭兒童暨生活急難救助
一、申請對象:
1.經由各縣市社工評估後轉介、村里長轉介或本部社工評估後出申請
2.事發後無論是否接受其他單位扶助後,仍需要救助之民眾皆可藉由轉介單位向
本公司提出申請
3.邊緣戶家庭或清寒民眾為主(無法請領政府補助之清寒家庭)
1.經由各縣市社工評估後轉介、村里長轉介或本部社工評估後出申請
2.事發後無論是否接受其他單位扶助後,仍需要救助之民眾皆可藉由轉介單位向
本公司提出申請
3.邊緣戶家庭或清寒民眾為主(無法請領政府補助之清寒家庭)
2016年5月31日 星期二
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全聯福利中心急難救助」專案
府教國字第1050105657號
該會與全聯福利中心共同合作,透過全聯福利中心為急難救助申請管道,提供「一次性經濟補助」為原則,限急難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項目有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或喪葬補助三項,申請通過與否、金額多寡等事項,由該會全權審核並視案情狀況核撥之。
申請者可自行就近至全聯分店向店端人員提出申請,透過該會配置各地的社工進行訪視評估,經審核通過者,以匯款方式提供一次性急難救助金。
該會與全聯福利中心共同合作,透過全聯福利中心為急難救助申請管道,提供「一次性經濟補助」為原則,限急難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項目有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或喪葬補助三項,申請通過與否、金額多寡等事項,由該會全權審核並視案情狀況核撥之。
申請者可自行就近至全聯分店向店端人員提出申請,透過該會配置各地的社工進行訪視評估,經審核通過者,以匯款方式提供一次性急難救助金。
嘉義地區於104年5月起開辦,以協助逾200名在地居民,目前設有29間全聯福利中心皆可送件,另此專案目前全台共有385間全聯福利中心特定分店可接受民眾申請,詳情請參見該會官網(www.pxmart.org.tw)。
申請過程中若有疑問,請逕向該會嘉義區辦社工洽詢:茅曉婷、余育真小姐聯繫,聯絡電話:(06)2900-476。
2012年9月12日 星期三
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急難救助
✔條件: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台灣省,為政府核定之貧戶或自強戶,平日奉公守法無不良紀錄,生活限於困厄,亟待社會給予緊急救助者。經由各鄉鎮區公所推薦,得向本會申請急難補助。
✔金額:每一件最高濟助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仟元
行天宮急難濟助
✔條件: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金額:
1.『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伍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辦法全文:http://www.ht.org.tw/charity/help.asp
申請書電子檔下載:http://www.ht.org.tw/charity/cha3_1_1.asp
承辦傳送個案資料:http://tinyurl.com/93wmjn5
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
✔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或幼稚園兒童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台幣二萬元 。
(三)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 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 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經學校或幼稚園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加發新臺幣一萬元。
3. 一方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逾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 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六萬元。
(四)教育工作人員,學生或幼稚園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台北市失親兒福利基金會辦理國小失親學童福利服務
二、該會藉專業的社工服務,提供失親兒少急難救助、獎助學金、課業輔導、心理輔導、品格教育、醫療補助、原生家庭重建等相關服務,期望藉此幫助一個破碎的家庭,重建家庭功能。
三、如有需求,請學校為失親且需要協助之個案,填寫該會「個案申請表」(可至該會網站http://www.orphan.org.tw/下載),寄至該會(10585臺北市松山區寶清街18-3號),該會將立即開案處理,提供服務。
四、若需該會提供失親兒服務簡介與個案申請表等相關電子檔,請逕與該會聯繫(聯絡人陳梅容主任02-2747-755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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