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7日 星期一

101年單親培力計畫


詳情及申請表:http://sowf.moi.gov.tw/03new/new03.htm

鼓勵弱勢單親進修學位,提升專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

(一)補助內容
補助弱勢單親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二)補助標準
1、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2)大學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2、臨時托育補助費(第二階段補助至12月底止)
補助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費用(含保母及托育機構),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00元,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48小時,臨時托育時數低於48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育有18歲以下之身心障礙子女由領有身心障礙者臨時短期照護相關證明之人員托育者,亦得檢據申請補助。
3、以上補助項目如超過應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期限
弱勢單親家長於修業年限內提出申請,每學期應重新申請。
(四)補助對象:單親家長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101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1.5倍。各縣市標準如下︰
臺北市27,011元,新北市27,011元,臺中市25,758元,臺南市25,610元,高雄市27,011元,臺灣省各縣市25,610元,金門縣、連江縣21,995元。
4、全戶家庭存款本金及投資平均未超過101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2.5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各縣市標準如下︰
臺北市443,820元,新北市354,960元,臺中市309,096元,臺南市307,320元,高雄市356,700元,臺灣省各縣市307,320元,金門縣、連江縣263,940元。
5、未領取政府學費、學雜費、學分費補助或減免者。
(五)補助名額
1、高中(職)組:每學年(計二學期)預計補助50
2、大專校院組:每學年(計二學期)預計補助550
3、以上2組得於經費額度內互相調整名額,如因申請人數超過原補助名額或是項經費不敷使用,由承辦單位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部申請。
(六)申請時間
1、本年第1學期(100學年下學期):101213日至101316日止
2、本年第2學期(101學年上學期):101910日至1011012日止
(七)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子女)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4、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ATM繳款者,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轉帳證明);辦理助學貸款者,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
5、學生證影本
6、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合格保母資歷證明(含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兒童福利人員、保母、課後照顧訓練結業證明或身心障礙者臨時短期照護人員證明等)或托育機構臨托證明。
8、其他相關資料


本案相關事宜,請逕洽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詢問(聯絡電話:02-23212100轉201、121;聯絡人:卓小姐、顏小姐)。

莫拉克賑災獎助學金

詳情及申請書:http://student.nhu.edu.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1000615

一、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嘉義縣支會(以下簡稱本會)有鑒於清寒學子求學不易,
又遭受莫拉克颱風之侵襲,致使諸多學子家庭經濟狀況更為窘困;
為獎掖優秀人才,培養清寒子弟榮譽心及責任心,
特訂定「莫拉克賑災獎助學金作業流程」(以下簡稱本流程),
凡符合資格者,均得提出申請。

二、每學期獎助名額及獎金如下:大專組,10名,每名獎助學金5,000元。

三、申請資格:應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設籍於嘉義縣,就讀大學之在學學生。
(二)家境清寒,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村里長證明。
(三)各學制前一學期之成績要求如下,且無任何學科不及格者:
大專組:學業/智育成績75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

四、申請應繳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格式)。
(二)前一學期之成績證明書(請提供原始分數以利計分),
成績單可影印但需經校方證明。
(各學制新生可附前一學制下學期之成績證明及相關資料。)
(三)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最近親等尊親屬及本人資料。
(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各鄉鎮市公所核發),或三個月內村里長證明書(如附格式)正本

五、申請方式及期間:
(一)文件齊備後,逕向學務處生活事務組(C111)提出申請,
學校審查無誤並蓋章證明後,由學校彙整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間為即日起至100年9月23日(五),逾期恕不受理。

2012年9月12日 星期三

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急難救助


條件: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台灣省,為政府核定之貧戶或自強戶,平日奉公守法無不良紀錄,生活限於困厄,亟待社會給予緊急救助者。經由各鄉鎮區公所推薦,得向本會申請急難補助。
金額:每一件最高濟助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仟元

行天宮急難濟助


條件: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金額:
1.『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伍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辦法全文:http://www.ht.org.tw/charity/help.asp
申請書電子檔下載:http://www.ht.org.tw/charity/cha3_1_1.asp
承辦傳送個案資料:http://tinyurl.com/93wmjn5

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


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或幼稚園兒童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台幣二萬元 。

(三)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 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 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經學校或幼稚園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加發新臺幣一萬元。
3. 一方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逾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 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六萬元。

(四)教育工作人員,學生或幼稚園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台北市失親兒福利基金會辦理國小失親學童福利服務


二、該會藉專業的社工服務,提供失親兒少急難救助、獎助學金、課業輔導、心理輔導、品格教育、醫療補助、原生家庭重建等相關服務,期望藉此幫助一個破碎的家庭,重建家庭功能。
三、如有需求,請學校為失親且需要協助之個案,填寫該會「個案申請表」(可至該會網站http://www.orphan.org.tw/下載),寄至該會(10585臺北市松山區寶清街18-3號),該會將立即開案處理,提供服務。
四、若需該會提供失親兒服務簡介與個案申請表等相關電子檔,請逕與該會聯繫(聯絡人陳梅容主任02-2747-7555*201)

賑災基金會101學年度第1學期「助學金」


 申請期限:9月底前
申請資格: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申請方式:
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
(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一)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二)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扶助中低收入兒少證明。
(三)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 在學證明乙份。
(五) 印領清冊。
(六) 切結書。

核發金額: 國中(小)學:每名新台幣5,000元。




詳盡申請辦法及申請表請參閱附檔或逕至該會網站http://www.rel.org.tw/law_01.html下載。

2012年9月5日 星期三

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

辦法全文申請表下載

一、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二、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符合清寒條件之原住民學生,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本助學金。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家戶年所得總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家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共同居住之祖父母、未婚之兄弟姊妹及已婚共同居住之兄弟姊妹。
四、每學年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 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二) 國民中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五、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視年度預算及核定人數,由本會機動調整。
六、具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應請領學產基金會學生助學金,惟不符學產基金會申領條件之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得申請本助學金補助。
七、申請程序:
(一) 申請本助學金,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向就讀學校申請。
(二) 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應先經由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經學校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造具合格學生名冊,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間內,提送所屬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承辦學校彙整複審後,提送本會委託之承辦單位彙整並再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