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港國小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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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2日 星期三
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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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台灣省,為政府核定之貧戶或自強戶,平日奉公守法無不良紀錄,生活限於困厄,亟待社會給予緊急救助者。經由各鄉鎮區公所推薦,得向本會申請急難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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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每一件最高濟助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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