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新港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及補考辦法實施要點
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二、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十二條第一項訂定之。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教育部 90.03.29 參字第 90042578 號令發布)。
四、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條文(教育部101.5.7臺參字第1010079561B
號)。
五、嘉義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府教學字第1040012767號)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