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家戶年所得總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家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共同居住之祖父母、未婚之兄弟姊妹及已婚共同居住之兄弟姊妹。

六、具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應請領學產基金會學生助學金,惟不符學產基金會申領條件之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得申請本助學金補助。


(一) 申請本助學金,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向就讀學校申請。相關平臺作業及資料下載,請至該會助學金核發作業線上系統(網址:http://apc.ntcu.edu.tw)辦理。


(二) 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應先經由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經學校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造具合格學生名冊,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間內,提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承辦學校彙整複審後,提送本會委託之承辦單位彙整並再複審。

申請請洽註冊組
府教學字第1040158346號
府教學字第10701745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