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1日 星期四

中小學紓困助學金


二、本縣101學年度第2學期中小學學生紓困助學金自即日起受理申請,2/27止,補助期間計算自102年2月18日至102年8月31日止,申請請洽註冊組。

@請老師初審時注意相關項目如已獲得其他補助,不得重複申請@


八、本專戶補助對象凡設籍於本縣、在本縣具有學籍之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本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低收入戶證明存校備查)。
(二)經本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之學生(中低收入戶證明存校備查)。
(三)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費用之學生。
符合本要點申請者應於每學期開學起一個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學生家境清寒說明表、紓困助學金申請書)送本會複審。

九、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代收代辦費及就學所需學用品費:核實申請。
(二)午餐費:請優先運用社會資源或學校教育儲蓄專戶申請,若學期中有家庭突遭變故確有無力負擔學校午餐費用之貧困學生產生時,再以本會民間善款協助處理,不得與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重複補助規定辦理,經查獲重複者應予繳回。
(三)教科書費:核實申請。
(四)為鼓勵弱勢子女申請或推甄大學費用:申請或推甄大學報名費、膳食、旅費等,每人以三千元為上限。
(五)弱勢學生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之體育績優選手獎助學生每人以五千元之上限。
(六)體育、藝文競賽(含表演、參訪者旅費),代表本縣或學校參加國內外各項競賽(含表演、參訪)者,國內、外每一人次分別以一萬元(國內)、三萬元(國外)為上限。
(七)其他相關費用:含服裝費(以基本符合需求之件數為限)、通勤費、住宿費、課後輔導費、校外教學費):由初審單位提出、經本會認可為使學生順利就學之必要費用。
(八)凡符合補助條件且當年度內已接受政府或其他相關公益團體相同項目補助者,該項目不得重覆申請補助,經查重複者應予繳回。
(九)若該學年申請補助總金額超過專戶存款金額,本會得視個案家庭生計情形調整每項每位學生補助金額。